街道办事处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管理机构,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也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最后一公里”。
今年10月1日起将实施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促进物业管理和社区基层治理的有机融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规范管理与文明和谐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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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专门设立第二章监督管理,解决了多年来执法进社区难的问题,对市、区两级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行业协会在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中应该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物业管理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稳妥推进本辖区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及时召集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代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另外,新出台实施的《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也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议事协调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办事处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加强基层治理,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驻)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做好辖区内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指挥调度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出机构及时予以处置。对于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的,也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赋予街道办事处参与社会治理更多话语权,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物业、水电气热等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涉及的服务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记者:凌 慧、文 菱
编辑:娟 子
审核:赵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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